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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评论 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
发布时间: 2023-10-07 浏览次数:

法律

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,

他维护着社会里的和谐,

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,

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。

法律是成文的道德,道德是内心的法律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。当社会遇到“扶不扶”“救不救”“管不管”等法律和道德难题时,司法裁判必须亮明态度、辨明是非,如此才能成为引领社会风气、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。近年来,一件件典型案例的判决,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,为行善者撑腰、让失德者失利,同时让广大群众认识到,法律既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,更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,道德是内心的法律。当人们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,全社会就能形成遵法守法、崇德向善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。

随着社会发展,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、权利意识普遍增强,明确是非对错的公平正义成为社会对司法结果的期待。比如,对于见义勇为,明确支持正当行为免责,才能鼓励更多人敢做好事、愿做好事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,明确保障了善意施救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,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、更有保障。实践证明,在司法判决中彰显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,对于激浊扬清、惩恶扬善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衡量和判断司法工作的成效,既要看法律效果,也要看社会效果。司法的社会效果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,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。当司法回归本源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温度,就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坚实堤坝,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法律的权威,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。通过一个个公正合理的判决,回应群众对司法热点问题的关切,在价值层面昭示法治捍卫公平正义的宗旨,有助于坚定“法不庇恶、邪不压正”的决心和信心,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。当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、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和现实,全社会充满正气、正义,法治中国的光辉将照亮每一个人。

党员感想

法治和道德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两个重要支柱,它们相辅相成,相互促进。没有法治,就没有公平正义;没有道德,就没有人文关怀。只有在兼顾法治和道德的司法基础上,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、富强民主、文明美丽的社会。作为一名新时代学生党员,我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,不仅要知法守法、依法办事,还要讲究道义、行善积德。同时,我也应该关注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,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、公正司法,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。我相信,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,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,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个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。

——张一蔚

法安天下,德润人心。在某种意义上,法治与德治具有内在统一性。在我国,法治的一些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并无二致,如诚信、平等、自由、公正等。这就意味着,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弘扬法治精神,也是弘扬一种主流道德精神。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。法官不是法律的"自动售货机",不能搞机械司法,而是应当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。"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,让整个社会正气充盈、正义彰显,是人民的心之所向。

——李芝仪

人民法官,承载着维系公平、匡扶正义的重任,也是理性和良知的捍卫者。法官审理的每一宗案件,都是法治信仰道路上的一块基石,也可能成为法治信仰崩塌的一个链条。在审判中,如果法官独坐象牙塔,不懂世间冷暖、不见民间疾苦,机械使用法律,做出的判决就难以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。善良是一种天性,善意是一种选择。法官的善良,是这个法治时代的生命力。法官的善良就是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思考问题。新时代的人民法官,应当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,用群众的普遍性思维和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审视问题,努力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,学好用活“马锡五审判方式”,实现裁判结果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——潘杰

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,法律应有其自身的强制性,以达惩奸除恶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、保持社会安宁稳定的目的。但是孟子曾说:“人恒过,然后能改。”即使犯了错误的人也需要人文关怀,也需要给予改正的机会。法律所需要的温度,并非是对恶人行径的恣意纵容,也并非是对法律强制性的挑战,司法温度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对被执法对象的尊重,也应该体现在司法环节的公正性,还要求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人性化关怀。让司法有力度有温度,可以增强司法的可持续性和可推广性,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——琚奇畅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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